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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了签证申请就万事大吉?移民局突然严查!数十位申请人被要求配合调查!

2021-09-16 12:48:35| 发布者: 指南针北京| 查看: 3246| 评论: 0

摘要: 最近几个月,有很多之前申请配偶签证,189和州担保技术移民的申请者找到我们,说自己收到了移民局对申请材料的质疑信,给出了S57 Natural Justice Letter, 要求对签证申请中的配偶关系,工作等等做出详细解释和提供 ...
收到S57怎么办???!!!

最近几个月,有很多之前申请配偶签证,189和州担保技术移民的申请者找到我们,说自己收到了移民局对申请材料的质疑信,给出了S57 Natural Justice Letter要求对签证申请中的配偶关系,工作等等做出详细解释和提供证据。

目前我们碰到的case情况各种各样,比如:
  • 有签证申请者自己修改了某项文件而被发现的;
  • 有家庭成员关系变化没有及时告知移民局,配偶移民申请过程中820临时居民签证阶段顺利下签,但是801永居签证审理阶段却收到了s57;
  • 有怀疑工作材料造假,配偶关系造假的;
  • 还有州担保申请时和签证申请时材料不一致的;
  • 甚至有489转887被质疑配偶关系不真实的等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移民局给出的Natural Justice Letter到底是什么样的:


收到这份补料信的同学,注意!你很危险了!

一旦移民局对于签证申请的某些材料产生质疑,认为涉及虚假和误导信息fals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或者伪造文件bogus documents,那么很大可能这个签证要被判定违反4020条款而拒签了。

出于程序公正的情况下,移民局会给出一份“Natural Justice Letter”,这份信会注明哪些材料他们觉得是有误导性或者造假的材料,以及罗列出相对应的法条,要求申请者在特定的时间内(一般是28天)给出解释,证明自己没有违反这些条款;如果的确违反了条款,有没有特别值得令人同情的理由来豁免?

如果签证官不满意给出的解释,那么按照条款,申请人的签证将会被拒签。不仅这一次所有申请人的签证会被拒,同时根据提供假材料的程度差异会有3年或10年的bar,即申请者在拒签后的3年或者10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签证!

常见的提供虚假和误导信息fals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的情况有:
  1. 文件或者申请表上有误导性的声明-比如要求解释某些信息是特意隐瞒了某些相关信息,会有误导作用;
  2. 副申请人和主申的关系含糊不清有误导信息,整个关系时间线混乱,后期调查发现有虚假信息;
  3. 证件细节和签证申请表上不一致也不能合理解释等等。

常见的伪造文件bogus documents的情况有:
  1. 伪造文件,比如身份证件,护照,出生证,结婚证等等;
  2. 伪造工作经验证明或者工作经验;
  3. 关系材料中修图以证明主副申请的关系;或者配偶关系造假;
  4. 伪造英语成绩、银行证明、无犯罪记录等等。


很多找到我们的客户都是PR永久居民阶段的申请,比如887签证,801签证或者189/190签证带副申请等等,离最终的PR只差最后一步。一旦收到S57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那接下来的路可以说一步错步步错。

在经手大量这类case时发现一个特别有意思的点是,如果移民局给你的解释信越短,说明事情越大,事实证据相对越充足,如果要翻盘准备难度越大,就越要谨慎对待。反而相比较有些移民官可能提出了几十点疑问,但这也恰恰给了我们机会逐一回应对方疑虑的机会,反而是胜算的几率更大,这算是一个小经验吧。

而我们发现,现在很多申请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此前提供服务的ZJ几乎90%以上都是“甩锅ZJ”,给的解决措施和建议毫无实际意义,且特别巧合的是其中90%的申请者这时才发现对方根本不是注册ZJ,也没有递格,都是所谓的“黑ZJ”。这也导致了申请者即使想甩锅ZJ都没有办法,因为对方给此类申请者递交签证时都是以签证申请者个人的名义去递交的。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申请者当时选择的是剩下的10%的合规ZJ,通过注册移民代理递交的签证,可能也很难甩锅给ZJ。其中,在4020条款说的是"applicant must have given, or caused to be given a bogus document or information that is false or misleading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policy的定义对于“given, or caused to be given”是说只要移民局查出材料造假,不论是申请者本人有意为之,还是第三方比如申请人代理人有意为之,都不能成功规避这一点要求。

所以即使申请人声称材料造假与自己无关,是无良ZJ经手,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递交的,从这个角度去说服签证官几乎毫无用处,我们从业多年遇到的通过“甩锅ZJ”成功翻案的案例少之又少。而且4020条款不仅适用于这一次申请签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往的签证信息凡是不一致的,都能被移民局翻出来,因此在准备材料时要极为谨慎。

说了这么多,那收到了S57应该怎么应对呢?还有没有办法补救?


当然有!只要申请人能给出compelling或者compassionate reason, 是不是会对澳洲的经济,或对澳洲PR/citizen个人有任何重大的影响,这些令人值得同情的理由如果能说服签证官,有理由豁免4020条款,那么这次签证就安全了。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如果申请人只是说自己在澳洲工作并合法纳税,或者在澳洲大学自费学习,或者国内定期打钱来澳洲等等并不能满足这一点,这里的令人值得同情的理由要求还是很高的,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案例。


由于每一个case的情况不一样,能够作为compelling reason去论证解释的点也不一样,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们之前处理过的一个成功案例:


申请人在递交雇主担保签证后,收到了移民局的s57信,指出申请人上一个签证隐瞒了犯罪信息。注意,虽然此次申请人有披露犯罪历史,然而申请人之前的签证历史记录还是被翻出来了,之前没有主动披露犯罪史,前后信息不一致。因而移民局认为申请人在之前的签证申请中提供了假材料,违反了4020条款。

由于申请人当时在收到s57后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因此签证被拒,我们在和客户反复沟通后,做了大量的法律调查,根据客户自身情况撰写了十几页的submission, 同时递交了多方的法律申明,成功为申请者在AAT赢回了翻案的机会,最终AAT判定客户满足通过4020条款的条件,case被打回移民局重新审理。

近期我们收到非常多的被移民局质疑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case求助,各种情况都有,其中印象比较深的是有一对客户明明是真实的配偶关系,却因为关系材料含糊不清,导致收到了S57, 最终自行解释不清被拒签了,特别令人惋惜。

想和大家说的是,如果收到了S57,不要慌,把握住28天的解释机会,尽量在这一阶段合理解释说服签证官下签证,即使这次解释没有通过,后面的AAT也还是有机会的。但是如果在S57阶段没有好好处理,可能之后连在AAT翻案的一丝希望也没有了。

如果有这类情况的同学,首先不要慌张,不要被原ZJ吓到,或者不要轻易当了他人的小白鼠。我们在处理疑难case以及上诉方面有很多的经验可以很好的帮助到大家,我们的团队有专业的移民代理和律师,多位专业人士共同合作,包括撰写上诉书、解释信和各类陈述信等,会以对申请人最有利的方式与相关机构沟通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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